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285號聲 請 人 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7月18日、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楊湘雯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28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中校電子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13,125元 │94年12月15日 │QL0000000 │6個月 │ │ │黃錫惠 │新店分行 │ │ │ │ │ ├──┼─────────┼────────┼─────────┼───────────┼────────┼────────────┤ │002 │愛先特科技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新店│81,585元 │94年12月31日 │CK0000000 │7個月 │ │ │ 勞秀珍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