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770號聲 請 人 黃爕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胡賽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77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 │1 │100 │ │ ├──┼───────────────┼──────────────┼────┼───┼────┼───┤ │003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110 │ │ ├──┼───────────────┼──────────────┼────┼───┼────┼───┤ │004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121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