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2782號聲 請 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9時 3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