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280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6日以95年度催字第722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808號 │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 股 數│備 考│ ├───┼────────────────┼─────────┼────┼────┼────────┼─────┤ │001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 │1 │125 │ │ ├───┼────────────────┼─────────┼────┼────┼────────┼─────┤ │003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 │1 │214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