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93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3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93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愛上咖啡館 │台新銀行基隆路分行│92年7月15日 │15,900元 │CP0000000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