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1號聲 請 人 龍璟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許婉如 ~f0 ~t24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堃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新店分│94年2月3日 │23,100元 │hta0000000 │ │ │ │張政文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