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176號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謝梅琴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17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順義有限公司黃克章│華南商業銀行南門分│95年2月28日 │9,383元 │GC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