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45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江虹儀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45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 │003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 │004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 │005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 │006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