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411號聲 請 人 湘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