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20號聲 請 人 金喜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17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7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柯月英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2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4年5月4日 │34,999元 │AB0000000 │ │ │ │小企業協會 │台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