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10號聲 請 人 宏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正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1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東豊纖維企業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大安分│94年9月3日 │22,890元 │QS0000000 │ │ │ │限公司 楊德勝 │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