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60號聲 請 人 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下同)95年2月15日、 9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6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郭議湧 │彰化銀行西松分行 │94年7月31日 │30,000元 │MA0000000 │七個│ │ │ │ │ │ │ │月 │ ├──┼─────────┼─────────┼───────────┼─────────┼────────┼──┤ │002 │郭議湧 │彰化銀行西松分行 │94年9月30日 │30,000元 │MA0000000 │九個│ │ │ │ │ │ │ │月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