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邱郁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9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邱郁蓁(邱千慧)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即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零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