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7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保德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保德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保德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釋明本件之債務人究為幾人,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送達聲請 人,逾期仍迄今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