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12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特定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