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88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保德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葉海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甲○○及葉海山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系爭之隱名股東合夥委任書之受任人為公司,非個人,對個人部分無請求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