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5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8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博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平整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及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二、債權人甲○○為何請求給付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