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1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158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明仁即明發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