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541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游晴惠律師 代 理 人 吳姝叡律師 代 理 人 蘇佑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