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541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哲 代 理 人 游晴惠律師 代 理 人 吳姝叡律師 代 理 人 蘇佑倫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文垣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文垣 相 對 人 林文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