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2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都泊林C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方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眾科技有限公司、志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丙○○、戊○○、甲○○、永安泰股份有限公司、扉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