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93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智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