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4460號聲 請 人 佳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發票日(「5」或「15」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