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6年度催字第4460號聲 請 人 佳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4460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祝忠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6年10月15日│6,296元 │SG0211977 │ │ │ │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 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