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581號聲 請 人 乙○○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盧柏岑律師 陳佑寰律師 相 對 人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案號: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501號),迄未起訴,故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依首揭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