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89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大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