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98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96年度裁全字第8890號),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裁全字第8890號卷、96年度執全字第2599號等卷宗查明屬實,並有查詢表在卷可參,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