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38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138 號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肆拾柒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叁仟壹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