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56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被 告 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0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攜工作規則及原告每月之薪資證明到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