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651號聲 請 人 王祥芝即英商德冠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英商德冠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英商德冠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英商德冠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而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本院在案,經母公司英商德冠有限公司指派選任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記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得德記公司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為該英商德冠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帳冊保管人同意書暨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指派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有聲請人提出之帳冊保管人同意書暨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指派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463號卷宗,查核屬實,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