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814號聲 請 人 乙○○即祥御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祥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乙○○(西元1969年3月29日出生,護照號碼:L0000000, 住No1 Martin Place Sydney NSW 2000 Australia)為祥御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祥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祥御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9月8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祥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同意選任乙○○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黎克安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支出表、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董事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分配報告表、財產目錄表、清算所得稅申報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