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5號原 告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1,460 元,應繳裁判費折合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9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