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33號原 告 強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0,000 元,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0,3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