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39號上 訴 人 萬張祥即禾翔油漆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