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62號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日商鐵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福田徹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克竝律師 乙○○ 被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被 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壬○○ 戊○○ 被 告 遠鴻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江孟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被 告 臺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尤成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律師 複代理人 陳郁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