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80號原 告 台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鎮周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