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80號原 告 台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鎮周律師 被 告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李宗輝律師 簡欣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