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5號聲 請 人 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為擔保第三人仕宏闊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仕宏闊公司)向聲請人之借款,於民國87年7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 (下同) 2 億4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為自87年6月30日至92年6月29日止,擔保之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仕宏闊公司積欠聲請人1億2391萬9505元及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已屆清償期而未予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本院89年度促字第32363號支付命令暨確 定證明書正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於96年1月22 日通知相對人於本通知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 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已於96年1月 29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