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27號抗 告 人 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拍字第227號拍賣質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3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