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35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第十三行關於「現尚有共計573,754,104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現尚有共計573,754,10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