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878號聲 請 人 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45, 469,965元,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質權在案,詎 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提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股票及質權設定書及切結書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