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939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 年5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4月30日起至133年4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 年5月20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1,150萬元及250萬元,約定於113年5月20日清償,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如附表一所示之年利率按月計付,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8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第12條第2項第1款及同條第1項第7 款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共計1,40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另訴外人鴻全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全公司)邀同訴外人連煌慶及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95 年4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1,150 萬元,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如附表二所示之年利率按月計付,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 年9月29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2 項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共計1,10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增補契約、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催繳通知單、回執、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借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繳款資訊、信用卡戶帳款及循環比率資訊、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等件為證。相對人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則相對人自應負清償責任。且本院於96 年7月30日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相對人未為爭執,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