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Transfield ER Cape Ltd.、,R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9號原 告 Transfield ER Cape Ltd. , R rgi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被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S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揚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