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消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丙○○、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消字第1號上 訴 人 丙○○ 被 上 訴 人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消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