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消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消字第16號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丁○○ 癸○○ 樓 丑○○ 戊○○ 樓 乙○○ 子○○ 己○○ 1 庚○○ 辛○○ 壬○○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消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 │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 │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 │ │姓 名│ (新臺幣) │ │ ├──┼───┼───────┼──────────┤ │1 │甲○○│537,996元 │8,760元 │ ├──┼───┼───────┼──────────┤ │2 │丁○○│476,000元 │7,770元 │ ├──┼───┼───────┼──────────┤ │3 │癸○○│373,888元 │6,120元 │ ├──┼───┼───────┼──────────┤ │4 │丑○○│471,680元 │7,770元 │ ├──┼───┼───────┼──────────┤ │5 │戊○○│618,404元 │10,080元 │ ├──┼───┼───────┼──────────┤ │6 │乙○○│531,782元 │8,760元 │ ├──┼───┼───────┼──────────┤ │7 │子○○│483,520元 │7,935元 │ ├──┼───┼───────┼──────────┤ │8 │己○○│407,100元 │6,615元 │ ├──┼───┼───────┼──────────┤ │9 │庚○○│501,266元 │8,265元 │ ├──┼───┼───────┼──────────┤ │ │辛○○│475,400元 │7,770元 │ ├──┼───┼───────┼──────────┤ │ │壬○○│505,880元 │8,265元 │ ├──┼───┼───────┼──────────┤ │ │丙○○│585,888元 │9,58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