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2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提出資產明細(包括投資鑫苗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及薪資(包括新苗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所得(例如: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利息所得)等情形,致本院無從審酌,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