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0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0470號聲 請 人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方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