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4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4368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