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1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1525號聲 請 人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負責人欄空白,請提出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詳細姓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