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張家聲律師 上一人之複 代 理 人 丁○○ 被上訴 人 芮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 人 周志吉律師 趙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15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池東旭